旅店老板告KTV噪音“赶客”
发布时间:2011-6-29 | 信息来源:静之源 | 浏览次数:1630 |
女工赵女士怀孕期间要求公司调换噪声污染下的岗位,可直至产前一个月才获批准。婴儿出生后被鉴定为先天性耳聋,赵女士认为是公司的侵权所致,便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赔28万余元后,4月15日,该案在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2007年,登封市陶瓷公司车间工人赵女士生下一男婴,不久,赵女士发现儿子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经北京同仁医院、解放军总医院诊断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赵女士的儿子为先天性耳聋。
在怀孕工作期间,害怕车间内的噪声对胎儿的健康造成影响,赵女士要求公司领导为其调换岗位,但遭到拒绝。直至赵女士分娩前一个月,公司才给她调换了工作岗位。该车间噪声达93.4分贝,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赵女士认为,儿子患上先天性耳聋,系所在公司车间内噪声严重污染所致,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赵女士在和公司协商无果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登封市法院少年庭在审判期间走访了很多妇科和儿科医生,医生认为孕妇长期处于噪音污染的环境下,会影响胎儿的听力发育。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现代医学已证明,孕妇长时间处于高噪声工作环境,会影响胎儿的听力发育。被告车间的噪声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既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证据,也无证据否认原告的损害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该陶瓷公司赔偿原告28.5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该陶瓷公司表示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4月15日,该案在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该陶瓷公司认为工厂操作间的噪音并不是长期持续地存在污染,原告出示的评估报告是基于某次特定的工作环境检测的,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对伤残等级的鉴定而非对先天性耳聋的鉴定,不能成为依据;“孕妇长时间处于严重的噪音污染环境中,可能会对胎儿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对其听觉发育产生不良后果”,说明噪声污染与先天性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或然性而非必然性。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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